一、应认真落实与执行国家食品召回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 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一旦发现购进的某种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属于国家召回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对库存产品进行封存;
三、对所提供者发现其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加工,召回己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四、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
品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监督部门报告;
五、建立召回食品记录,应详细记录召回食品情况,处理情况及上报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