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所采购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
二、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三、指定经培训合格并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记录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
四、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并经查验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该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五、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六、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餐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