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作者:浏览:时间:2014-04-16

二次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和健康体检;
新参加二次供水单位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二次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性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二次供水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二次供水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建立健全二次供水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二次供水单位人业人员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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